宗鏡錄 ‧ 卷五十三
永明延壽大師 (904~975) 唐末五代僧。淨土宗六祖,法眼宗三祖。曾召集慈恩、賢首、天台三宗僧人,輯錄印度、中國聖賢二百人之著書,廣蒐博覽,互相質疑,而成《宗鏡錄》一百卷,會融諸法同入心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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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宗鏡錄》卷五十三 慧日永明寺 智覺禪師 延壽 集
第三能變者。唯識論頌云。次第三能變。差別有六種。了境為性相。善不善俱非。此三能變,是了別境識。自證分是了別性。見分是了別相。有覆有記。識以了境為自性。即復用彼為行相故。則了境者,是識自性。亦是行相。行相是用故。
識論云。隨六根境,種類異故。或名色識,乃至法識。隨境立名,順識義故。謂於六境,了別名識。色等五識,唯了色等。法識通能了一切法。或能了別法,獨得法識名。故六識名。無相濫失。
問 : 若心外無實色。則眼等五識無有所緣。
答 : 識論云。雖非無色,而是識變。謂識生時,內因緣力,變似眼等色等相現。即以此相,為所依緣。然眼等根,非現量得。以能發識,比知是有。此但功能。非外所造。外有對色,理既不成。故應但是內識變現。
釋云。眼等雖有所依所緣之色。而是識所變現。非是心外別有極微,以成根境。但八識生時,內因緣種子力等,第八識變似五根五塵。眼等五識,依彼所變根。緣彼本質塵境。雖親不得。要託彼生。實於本識色塵之上,變作五塵相現。即以彼五根為所依。以彼及此二種五塵,為所緣緣。五識若不託第八所變,便無所緣緣。所緣緣中,有親疏故。
然眼等根,非現量得者。色等五塵,世間共見。現量所得。眼等五根,非現量得。除第八識緣。及如來等緣。是現量得。世不共信。餘散心中,無現量得。此但能有發識之用。此知是有。此但有功能。非是心外別有大種所造之色。此功能言,即是發生五識作用。觀用知體。如觀生芽,比知種體是有。
所以密嚴經偈云。
眼色等為緣。而得生於識。猶火因薪熾。識起亦復然。
境轉隨妄心。猶鐵逐礠石。如乾城陽焰。愚渴之所取。
中無能造物。但隨心變異。復如乾城人。往來皆不實。
眾生身亦爾。進止悉非真。亦如夢中見。寤後即非有。
妄見蘊等法。覺已本寂然。四大微塵聚。離心無所得。
華嚴經云。自在主童子告善財言。善男子。我復善知十八工巧。種種技術。并六十二眷屬明論。及內明等一切方法,治內煩惱。
何等名為內身煩惱。有四因緣。
一,謂眼根攝受色境。
二,由無始取著習氣。
三,由彼識自性本性。
四,於色境作意希望。由此四種因緣力故。藏識轉已,識波浪生。譬如瀑流,相續不斷。
善男子。如眼識起。一切根識微塵毛孔,俱時出生,亦復如是。譬如明鏡,頓現眾像。諸識亦爾。或時頓現。
善男子。譬如猛風,吹大海水。波浪不停。由境界風,飄靜心海。起識波浪,相續不斷。因緣相作,不相捨離。不一不異,如水與波。由業生相。深起繫縛。不能了知色等自性。
五識身轉。彼阿賴耶,終不自言。我生七識。七識不言,從阿賴耶生。但由自心,執取境相,分別而生。如是甚深阿賴耶識。行相微細。究竟邊際,唯諸如來住地菩薩之所通達。愚法聲聞,及辟支佛,凡夫外道,悉不能知。
問 : 眼識等。為復依根發識。依境發識。
答 : 定依根發。百法云。眼識依根發識。乃至意識亦爾。若眼根變異。眼識必隨變異。如眼病所見青色為黃色。此不是壞境。但是根損。令識取境。變為黃色。故知隨根得名。
問 : 眼識緣青色為黃,豈不是非量。
答 : 但是同時亂意識。以眼根有損,令同時意識緣亂故,便變青為黃。其實眼識不作青黃緣也。意根損,意識亦損。如初地我法二執,即時成無漏。此時意根壞,無其二執。能緣之識,亦能壞却二執也。故知依根所發,得名眼識。但隨根立也。
護法云。六識體性各別。但依根境而立其名。若執有一識能緣六境者。若六境一時到。如何一箇意識,能一時緣得耶。若前後起,即不遍故。所以隨六根境種類異故,依根得名。
問 : 眼識等六。既依根發識。以何為根。
答 : 護法通用現種為根。根既然。境亦爾。
瑜伽論亦云。皆以現行及種子二法,為眼等根。由本熏時,心變似色。從熏時為名。以四大所造清淨色故。對所生之果識,假說現行為功能。實唯現色功能。生識之義。大小共成。
問 : 根以何為義。
答 : 根者,即五根。有增上出生義故,名之為根。於中有清淨五色根。有扶塵五色根。
若清淨五色根,即是不可見有對淨色以為體性。能發生五識。有照境用故。若扶塵五色根者,即扶清淨根,能照其境。自體即不能照境。為扶塵根是麁顯色故。不妨與清淨根為所依。
五蘊論云。根者,最勝義。自在義。主義。增上義。是為根義。云何眼根。謂以色為境。淨色為性。謂於眼中一分淨色。如淨醍醐。此性有故,眼識得生。無即不生。乃至身根以觸為境。並淨色為性。無即不生。
問 : 未轉依中,前五轉識。於三量中,定是何量。
答 : 古德云。且眼識緣色境相分。即各自緣自相分。三量分別者,是現量。現量具三義。一現在,非過未。二顯現,非種子。三現有,簡無體法。緣現量境名現量者,不度量也。即因修證境,不帶名言,是任運義。即五識緣境,得法自相。但中間無隔礙,故名親緣。相分有赤色,即得赤色之相分。但不分別故。任運不帶名言故,名得自相也。
護法云。五識唯緣實五塵境。即不緣假。但任運而緣。不作行解。不帶名言。是現量故。且如眼識緣青黃赤白四般實色時。長短方圓假色,雖不離實色上有。眼識但緣實,不緣長短假色也。眼識定不緣長短色。唯意識作長短心而緣也。
如五識初念。與明了意識緣五塵境時。唯是現量,得五塵之實色。若後念分別意識起時。即行解心中,作長短色緣。是比量心緣也。即五識唯是現量,緣實不緣假故。
論云。無有眼等識。不緣實境生。即五識唯緣實,是自相境。如眼識緣青境自相時,得青色之自相。若後念分別意識起時。即非青色解。便是共相比量也。纔作解心時。不實青色心體,為帶名言,是在假相也。
故識論云。謂假智詮不得自相。唯於諸法共相而轉也。
言假智者,即作行解心,名假智也。言詮者,心上解心名句文,及聲上名句文是能詮。皆不得所詮自相也。
又釋云。顯假不依真。唯依共相轉。即此真事,不說心識實體名真。但心所取法自體相。言說不及,假智緣不著,說之為真。此唯現量智,知性離言說,及智分別。此出真體非智詮及。如色法等而為自性。水濕為性。但可
證知。言說不及。
第六意識,隨五識後起。緣此智故,發言語等。但是所緣所說,法之共相。非彼自相。又遮得自相。名得共相。若所變中,有共相法是可得者。即得自體。應一切法可說可緣。故共相法,亦說緣不及。然非是執,不堅取故。
如五蘊中,以五蘊事為自相。空無我等理為共相。又以理推。無自相體。且說不可言法體名自相。可說為共相。以理而論。共既非共。自亦非自。為互遮故。但各別說。說空無我等是共相者。從假智說。此但有能緣行解。都無所緣空實共體。
入真觀時。則一一法皆別了知。非作共解言說。若著自相者。說火之時,火應燒口。火以燒物為自相故。緣亦如是。緣火之時,火應燒心。今不燒心。及不燒口。明緣及說。俱得共相。若爾。喚火何不得水。不得火之自相故。如喚於水。此理不然。無始慣習共呼故。今緣於青,作青解者。此比量智,不稱前法。如眼識緣色,稱自相故。不作色解。後起意識,緣色共相。不著色故。遂作青解。遮緣非青之物,遂作青解。非謂青解,即稱青事。
故唯識頌云。現覺如夢等。已起現覺時。見及境已無。寧許有現量。此謂假智,唯緣共相而得起故。法之自相,離分別故。言說亦爾。不稱本法。亦但只於共相處轉。
今大乘宗。唯有自相體。都無共相體。假智及詮,但唯得共。不得自相。若說共相。唯有觀心現量。通緣自相共相。若法自相。唯現量得。共相亦通比量所得。乃至故言唯於諸法共相而轉。此之自相。證量所知。非言說等境故。
又疏問云 : 何故名自相共相。
答曰 : 若法自體。唯證智知。言說不及。是為自相。若法體性。言說所及。假智所緣。是為共相。
問曰 : 如一切法。皆言不及。而復乃云,言說及者是為共相。一何乖返。
答曰 : 共相是法自體上義。更無別體。又此名詮火等法時。遮非火等。此義即通一切火上。故言共相,即其義也。非苦空等之共相理。若爾。即一切法不可言。不可言亦不稱理。遮可言故言故可言。非不可言即稱法體。法體亦非不可言故。而今乃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故。今應解此非法體。其義可然。言名等詮共相。非謂即得共相體。但遮得自相。故言名詮共相。
又自相者,即諸法之自體相。如火以煖為自相。喚火之時。不得煖故,不得自相。此煖自相,唯身識現量證故。非名所得。共相者,此以名下所詮之義名共相。
共相有二。一者,共自類相。二者,共異類相。如言火時。不該於水等。但遍一切火上。故名共自類相。若言苦空無常等。則不唯在一類法上。及遍一切水火等法上。故名共異類相。
又自相者,唯五根五塵,心心所得。謂五根,是第八現證。五塵是五八心心所現量,證自體性。獨散意識等,尚不得自體性。何況名詮得自體性也。
五識緣五塵境時,具四義故。名得法自相。一任運故。二現量故。三不帶名言故。四唯緣現在境故。得名自相。意識所緣境有二。若是獨頭意識所緣境,即於法處收。若明了意識所緣境,即於色處攝。且如眼識明了意識,初一念率爾同緣色時,但緣色之自相。後念明了意識,分別所緣色上長等假色,即是共相。雖然長等假色,是明了意識所緣境,亦在於色處收。為是假,故眼識不緣也。乃至聲亦耳。且如耳識初剎那,率爾與明了意識同緣聲時,亦是得法自相。後念意識起,緣於聲上名句文三,有分別行解等。緣假也。今五識既無分別行解,所以不緣假也。
問 : 且如色有二十五種。青黃等四般顯色是實。餘是假。聲有十二種。唯執受不執受聲是實。餘是假。觸有二十六種。四大是實。餘是假。此中實者,五識緣於五塵處攝。若假者,論主既言五識不緣,是意識緣。如何不於法處攝耶。
答 : 第六明了意識,緣長等假色。有三義故,所以不於法處攝。一,明闇不同。二,以假從實。三,以影從質。具此三義,故於色處攝也。若獨頭意識,無此三故,所以法處攝。
且第一明闇有異者,若明了意識,與五識初念率爾心時,即是現量。不緣其假。至後念明了意識分別心生,即緣假色。五識正緣實色時,此意於五識所緣實色,而生行解。緣其假色。故與五識不同時起分別故。即此意識,即是明也。所緣假色等,即於色處攝。不於法處收。若是獨頭意,不假五識而生分別。但約獨起者,即是闇意識。即於法處攝。
二,以假從實者。以長等假色,依他實色上立。雖意識緣,攝此假色歸於實色。總於色處攝也。不於法處收。
三,以影從質。長等假色,是第六識託五塵實色為質,而變起長等假相分緣。將此假相分長等色,就五塵實色處收。總於色處攝也。若獨頭意識,不必有本質也。此有三義故。假五塵色,總於色收。若是獨頭生闇意識所緣之境,即法處收。
問 : 五根於何教中證是現量。
答 : 誠證非一。圓覺經云。譬如眼光,照了前境。其光圓滿,得無憎愛。可證五根現量,不生分別。其眼光到處,無有前後。終不捨怨取親。愛妍增醜。例如耳根不分毀讚之聲。鼻根不避香臭之氣。舌根不簡甜苦之味。身根不隔澁滑之觸。以率爾心時不分別故。剎那流入意地。纔起尋求,便落比量。則染淨心生。取捨情起。
問 : 眼等五根緣境之時,當具幾義。
答 : 緣者,是緣藉之義。境有二義。一,所藉義。二,所照義。
言所藉者,如緣有體境。藉彼為所緣緣故。
言所照者,雖不藉彼為所緣。然是所照矚處,亦說為境。如眼等五根照色等境。雖非所緣。然對此根,得名為境。是所照故。又眼根照色。眼識緣色。乃至身根覺觸。身識了觸等。
又古德問 : 五識既唯緣實色。只如長短等。依色境現前時,眼根不壞。此時眼識,為緣,為不緣。若言緣者,便犯五識緣假之過。若不緣者,何故閉眼不見。開眼乃見耶。
答 : 此時眼識,但得青等實色。而同時意識,依眼根為門。分明顯了取得長等。據意識得。合法處收。但緣此時意識,依眼根取。對所依根,故色處攝。
問 : 前五識具幾業,能了前境。
答 : 前五識具六業。瑜伽論云。
一,唯了別自境所緣。
二,唯了別自相。
三,唯了別現在。
四,唯一剎那了別。
五,隨意識轉。隨善染轉。隨發業轉。
六,能取愛非愛果。
問 : 眼識現量,稱境而知。若眼病之時。或見青為黃,豈稱境耶。若不稱境,何名現量。
答 : 一師云。見青為黃,實是意識。謂由根病故,引得病眼識。由病眼識故,遂引非量意識,見青為黃。非眼識見青為黃。由病眼識,能起見黃識故,作是說。二師云。由病眼根,引病眼識。雖見青為黃,而不作黃解。故是現量。如無分別,觀佛性真如為八自在我時。雖不稱境。而無分別智不作我解故,得是現量。此亦然也。
雜集論問云 : 若了別色等故名為識。何故但名眼等識。不名色等識耶。
答 : 以依眼等五種解釋,道理成就。非於色等。何以故。眼中之識,故名眼識。依眼處所,識得生故。
又由有眼,識得有故。所以者何。若有眼根識定生。不盲暝者,乃至闇中亦能見故。不由有色眼識定生。以盲暝者,不能見故。
又眼所發識,故名眼識。由眼變異,識亦變異。色雖無變,識有變故。如迦末羅病,損壞眼根。於青等色。皆見為黃。
又屬眼之識,故名眼識。由識種子,隨逐於眼而得生故。又助眼之識,故名眼識。作彼損益故。所以者何。由根合識,有所領受。令根損益,非境界故。
又如眼之識,故名眼識。俱有情數之所攝故。色則不爾。不決定故。眼識既然,餘識亦爾。
問 : 為眼見色。為識等耶。
答 : 非眼見色。亦非識等。以一切法,無作用故。由有和合假立為見。又由六相,眼於見色中最勝,非識等。是故說眼能見諸色。何等為六。
一,由生因。眼能生彼故。
二,由依處。見依眼故。
三,由無動轉。眼常一類故。
四,由自在轉。不待緣合,念念生故。
五,由端嚴轉。由此莊嚴所依身故。
六,由聖教。如經中說,眼能見色故。
如是所說六種相貌於識等中,皆不可得。識動轉者,當知多種差別生起。
問 : 六根所成,各有幾義。
答 : 古釋云。各有二義。一,是異熟。二,是長養。且如眼根者,如過去業,招今世眼。名異熟眼。於今世時,因飲食等。長小令大。養瘦令肥。名長養眼。餘五根亦然。
問 : 若無外境,應無現量能覺之心。若無現量能覺,云何世人作如是覺。我今現證如是境耶。
答 : 古德云。現覺如夢者。如正起現量五識證色等五境之時,但唯能證所證色等境。不能覺現量能覺之心。所以者何。覺能覺法是意識,正隨起五識時,必無意識。故於此念,必不能覺現量之心。
至第二念正起意識,覺前念五識現量時無所覺。現量五識,及現量所覺之境,並已謝滅。所以者何。以諸識不並生故。起意識時,現量五識已滅。又有為法剎那滅故。現量五識所緣之境,此時亦已謝滅。
若言須有實外境,方能生心者。且如後念意識,緣前念現量五識為境。豈是實有法耶。由過去無體故。此過去現量五識已滅。今雖無體。猶能為境,生於意識。何必五識。須緣心外實境而生耶。
謂若在睡時,正起夢心,即不能起覺夢之心。至睡惺後起覺夢心時,其所覺之夢心已滅。其五識現量正起時,未能起覺現量意識心。及至第二念起,得覺現量五識之意識心,其所覺現量五識已滅。與覺夢心相似,故舉為喻。
又問 : 定許有現量耶。謂正起覺現量之能覺意識時。彼所覺五識定有耶。
答 : 此時所覺已滅。雖無體,猶生能覺之心。何妨外境是無,能生識耶。然大乘五境,雖似有而非心外。與凡小不同。
問 : 於眼等六識中。有幾分別。
答 : 略有三種。
一,自性分別。唯緣現在所緣諸行,自相行分別。所緣行,即五塵也。自相行,如色以青為行相。眼識緣時,亦任運作青行相,名自行。又自相行即能緣行。簡共相行。如緣青時,即緣黃不著。
二,隨念分別。於昔曾所受諸行,追念行分別。唯緣過去。
三,計度分別。於去來今不現前,思行分別。即非有計有,是非量境。然約三世計度,不定一世。
又雜集論於三分別中,復有七種分別。
一,謂於緣任運分別。謂五識身,如所緣相,無異分別。於自境界,任運轉故。
二,有相分別。謂自性隨念二種分別。取過現境,種種相故。
三,無相分別。謂希求未來境行分別。
四,尋求分別。
五,伺察分別。
六,染污分別。
七,不染污分別。
此四分別。皆用計度分別以為自性。所以者何。以思度故。或時尋求。或時伺察。或時染污。或不染污。種種分別。
又攝大乘論。有十種根境微細分別。論云。復次總攝一切分別。略有十種。
一,根本分別。謂阿賴耶識。
二,緣相分別。謂色等識。
三,顯相分別。謂眼識等。并所依識。
四,緣相變異分別。謂老等變異。樂受等變異。貪等變異。逼害時節代謝等變異。捺落迦等諸趣變異。及欲界等諸界變異。
五,顯相變異分別。謂即如前所說變異。所有變異。
六,他引分別。謂聞非正法類。及聞正法類分別。
七,不如理分別。謂諸外道聞非正法類分別。
八,如理分別。謂正法中聞正法類分別。
九,執著分別。謂不如理作意。類薩迦邪見為本,六十二見趣相應分別。
十,散動分別。謂諸菩薩十種分別。
釋曰。
根本分別者。謂阿賴耶識。是餘分別根。自性亦是分別故。名根本分別。
緣相分別者。謂分別色等,有如是緣相。
顯相分別者。謂眼識等并所依識。顯現似彼所緣相故。
緣相變異分別者。謂似色等,影識變異所起分別。
. 老等變異者,謂色等識。似老等相。起諸變異。何以故。內外色等,皆有老等轉變相故。等者,等取病死變異。
. 樂受等變異者,由樂受故,身相變異,如說樂者。面目端嚴。等者,等取苦,及不苦不樂受。
. 貪等變異者,謂由貪等身相變異。等者,等取瞋癡忿等。如說忿等,惡形色等。
. 逼害時節代謝等變異者,謂殺縛等。令身相等生起變異。時節代謝,亦令內外身樹色等,形相改變。如說寒等所逼切時,身等變異。
. 捺落迦等諸趣變異者等,即等取一切惡趣。彼惡色等變異共了。
. 及欲界等諸界變異者,等取色界。無色界中,無似色等影像識故。於諸天中及靜慮中,亦有有情及器色等,種種變異。如魔尼珠,威神力故,種種淨妙光色變異。
顯相變異分別者。謂由眼等所依根故,令似色等影像顯現。眼識等識,種種變異。即於此中,起諸分別。即知如前說老等變異,隨其所應而起變異。何以故。如說眼等根有利鈍,識明昧故。如無表色,所依變異。彼亦變異。苦樂受等,變異亦爾。如說樂者,心安定故。如說苦者,心散動故。貪等逼害時節代謝,亦爾。捺落迦等,及欲界等。依身變異,識亦變異。如應當知。無色界中,亦有受等,所作變異。諸識分別。
他引分別者。謂善惡友,親近所起。及與聽聞正非正法,為因分別。即是外道迦比羅等。及正法中,諸騷揭多。所有分別。
名不如理。如理分別。如是二種,隨其所應,能生邪見正見相應二種分別。薩迦邪見為因,所起六十二見相應分別。即梵網經中前際後際分別。謂我過去為曾有耶,如是等分別。
名執著分別。言見趣者,是品類義。
散動分別者。散亂擾動,故名散動。此即分別。是故說名散動分別。此即擾亂無分別智。何以故。由此擾亂般若波羅蜜多故。無分別智,即是般若波羅蜜多。
謂諸菩薩十種分別者,謂諸菩薩能發語言,他引而轉不稱真理十種分別。何以故。證會真理,若正現前,不可說故。
問 : 前三分別。於八識中,幾識能具。
答 : 八識中唯第六識具三分別。自第七識,唯有自性分別。以緣現在故。或可末那亦有計度。以計度執我故。若論體性,計度分別,以慧為性。隨念,以念為性。分別,以慧為性。真法之中,既無虛妄。八識所以無此分別。又古師於十種分別,就八識廣辯。
問 : 八識中各具幾分別。
答 : 第六識具廣略十種分別。前五識唯自性,任運,二種分別。五識於自境界,任運轉故。第七識具計度,染污,有相,三種分別。第八識同前五識,得有自性任運分別。若自性任運分別,唯現量。若計度染污無相分別,唯比非二量。若有相分別,一分緣現在者,通三量。一分緣過去者,唯比非二量。若隨念分別,無漏,即是現量。若有漏,即比非二量。
問 : 何故五識無分別執耶。
答 : 夫言執者,須是分別籌度之意方能堅執。五識雖有慧,而但任運。不能分別籌度。故五無執。唯第六也。
《宗鏡錄》 卷五十三完